《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(2024年)》发布
河工新闻网讯(记者张胜国)根据《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》等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情况,由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制定的《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(2024年)》,于9月3日公开发布。
据悉,该项基准适用于全省应急管理系统,包括7类行政裁量权基准,分别是:行政处罚、行政许可、行政强制、行政检查、行政确认、行政征收征用、行政给付裁量权基准。其中,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一步划分为5类:综合法律法规、煤矿行业法律法规、非煤矿山行业法规、危险化学品行业法规、工商贸行业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。
我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,适用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规定的不予、从轻、减轻、从重处罚情形。给予从轻处罚的,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低或者最低幅度确定处罚标准,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下限;有从重处罚情节的,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或者最高幅度确定处罚标准,但不得高于法定处罚幅度上限。
对同一类违法主体,性质相同、情节相近或者相似、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,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。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,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。两种以上违法行为需要给予不同行政处罚的,分别裁量后合并给予行政处罚;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具有吸收关系的,选择从重的行政处罚。
同时,还明确,对微小企业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依照有关规定执行,没有明确规定的,可按照法定处罚幅度的低限予以处罚,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下限。生产经营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开展隐患排查,对其自查发现的隐患已采取整改措施消除现实危险的,可以依法从轻、减轻或者免于行政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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